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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机器制作的面条,包装能标“手擀面”字样吗
作者:刘忠洲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4日

 2016年5月至7月期间,刘某在连锁公司的光谷店、珞瑜路量贩店、南湖店、农科城店等店购买“裕湘手擀面鸡蛋面”、“裕湘手擀面猴头菇面”、“裕湘手擀细面”、“裕湘手擀宽面”,金额合计15813.7元。连锁公司所售的上述食品的包装袋上有突出的“手擀面”黑色字样。
        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连锁公司支付刘某价款损失15813.7元;2.连锁公司支付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158137元;3.连锁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16年3月15日,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出具了《有关工业化生产“手擀面、手打面”的说明》:“在我国,模拟手擀面的人工动作与流程用工业化的加工方式,生产的具有手擀面形态与口感的挂面或半生鲜面,均称之为手擀面”。 
        2015-2016年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湖南裕湘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对裕湘手擀宽面、手擀细挂面、手擀猴头菇面、手擀土鸡蛋面及其包装袋出具了相关检验报告,报告载明上述面制品包含食品名称、产品标准、营养成分等均符合相关规定。送检的裕湘手擀面符合相关验证标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条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第4.1.2.2.1条规定:“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本案中,诉争食品的外包装上用较大、不同颜色的字体标识商品名称为“手擀面”。所谓“手擀面”,按照普通消费者的一般理解应该是用擀面杖手工擀制的面条,其制作工艺属于手工制作。连锁公司辩称诉争食品的制作工艺是用工业化的加工方式模拟手擀面的人工动作与流程,但其实质仍为机器制作的面品,因此诉争食品在商品名称中突出使用“手擀面”字样,容易让消费者误解该食品为手工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诉争食品的外包装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连锁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尽严格审查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某诉请由连锁公司退还食品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刘某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判决武汉某连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退还食品价款15813.7元;武汉某连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581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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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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